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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状况下的劳动关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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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4:48 来自于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或疑似症状,在被隔离治疗、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应当向其发放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z*实施隔离措施不能上班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

(2)职工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未能及时返岗的,企业还需向其发放工资吗?若发放,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全国大部分地区已采取交通管制,可能导致很大部分职工不能及时返岗。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企业和职工将未能返岗期间抵作休年假,职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收入。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式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但本次疫情导致假期延长、推迟复工是企业事先不可预见的,应属于“不可抗力”,劳动者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4)职工在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z*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企业能否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z*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上班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刚好到期,企业还要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z*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企业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能否以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人群属于特殊群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企业不得以经营困难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6)因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由于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在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中感染肺炎,所在单位或者本人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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