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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人院制作的调解书
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判决、截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
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
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二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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