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因渗滤液处理设备质量问题的诉讼案例。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对涉案渗滤液处理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技术标准的检测鉴定环节,并出具了质量鉴定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并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01案情回顾
2018年,某建设公司从某环境科技公司购置了一套50T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建设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和提货款后,环境公司将该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安装现场。环境公司约定需在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垃圾渗滤液处理量为50吨/日,总回收率≥75%,最终出水≥37.5m3/d,安装、调试、培训费用由环境科技公司支付。但环境科技公司调试了十二个月,始终未调试达标。环境科技公司工程师在始终无法调试达标后离开,拒绝继续调试该设备。建设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环境科技公司尽快调试维修,继续履行合同。 02鉴定过程
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进行鉴定。经鉴定,环境科技公司出售给建设公司的50T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膜柱数量、砂滤罐尺寸规格、实际操作压力、净水产量均不符合相关的设计技术标准,达不到建设公司的要求。 03案件审理过程 根据双方约定,某建设公司和某环境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环境科技公司向建设公司采购50吨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一套,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从该合同内容来看,建设公司向环境科技公司采购的是一整套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需要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安装并调试运行;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环境科技公司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工艺图纸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设备的技术标准满足建设公司的技术标准,技术指标和设备清单都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环境科技公司安装调试过程中,环境科技公司对于该套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建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问题的原因系渗滤液总硬度、碱度两项数据比《技术方案》中的设计水质参数高出很多。华碧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环境科技公司提供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膜柱数量、沙滤罐尺寸规格、实际操作压力、净水产量均不符合设计标准,自设备调试运行至今不能达标运行,环境科技公司已构成为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公司对合同有解除权。04法院判定 一、解除建设公司和环境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环境科技公司返还建设公司设备款50万元; 三、鉴定费用由环境科技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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